逢甲大學 企管系北區系友會

文: 2020.07.03 瀏覽數:13993

逢甲大學企業管理學系(所)北區系友會
章  程
 
1031130修訂
第一章  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逢甲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北區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所稱企業管理學系包括企業管理學系所和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(即經營管理學院EMBA);所稱北區包括台北縣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市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及花蓮縣。
第二條:本會以增進系友聯誼,凝聚專業知識、經驗及力量,協助母校、母系之校(系)務推行,並促進會員專業發展,以及輔助母系在校同學升學、就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: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65號12樓之5(同台北市逢甲大學校友會)
第二章    會員
第四條:凡母系所畢(肄)業者或現(曾)任職母系所之教職員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:凡贊助本會會務且有特殊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、按時繳交會費及依本會章程應盡之義務。
第八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、決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,致妨礙本會名譽,經查明屬實者,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。
第三章    組織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。
第十條:本會設理事十九人,組成理事會;監事九人,組成監事會。理事、監事名額於必要時可增減之。
第十一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(每張選票圈選5人以下),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。常務理事缺額時,由全體理事補選之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至二人,從全體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(每張選票圈選6人以下),得票數最高者當選為會長,次高者當選為副會長。會長綜理會務、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十三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(每張選票圈選3人以下),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,其中最高票者當選為監事長。常務監事缺額時,由全體監事補選之。監事長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缷任:
1、 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2、 提出書面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予辭職者。
3、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解除其職務者。
4、 被罷免者。
5、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,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十五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二人以上連署,經理、監事通過以本會名義聘任之,歷任會長、副會長與總幹事為本會之當然顧問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,由新任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        總幹事應依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指示負責推展會務,並從日常專案職能人員中遴選幹部,協助處理總務、文書、活動及聯絡等行政會務。專案經理由副會長及總幹事聯名推薦,經會長同意聘任之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、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僅能連任一次。
第十八條:本會相關會務人員均為義務職,隨會長任期調整之。
第四章    職權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職權:
1、 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2、 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3、 通過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4、 審議理、監事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5、 會員之處分。
6、 財產之處分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職權:
1、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2、 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。
3、 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。
4、 審查會員資格。
5、 擬訂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、決算。
6、 選舉常務理事、會長及副會長。
7、 擬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。
8、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9、 聘任顧問。
第二十一條:監事會職權:
1、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2、 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。
3、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。
4、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情況。
5、 選舉常務監事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,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三條:理監事會議每季至少舉行一次,候選理事、候選監事及會務顧問均得列席。分別由會長、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第二十四條: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,超過二個會次者,以怠忽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經費收入如下:
1、 新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正,已參加各地校友會有繳會費者免再繳費。
2、 每屆會員大會繳年度活動費壹仟元正,並歡迎額外自由樂捐贊助。
3、 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另收費用。
4、 基金孳息。
5、 捐款:系友或贊助者。
6、 其他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視經費籌措情況,得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。
第五章    附則
第二十七條:本會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捐贈母系所或校友會。
第二十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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